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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管理章程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5/4/3 11:31:00 浏览次数:1491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146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 2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2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工作制度............... 20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4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9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审批工作制度............... 32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工作制度............... 37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40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会议制度............... 44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45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47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 49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意愿书................. 50

..................................... 52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办事机构及职责分工......... 55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四川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倡导爱心奉献,致力公益慈善;倾心关爱下一代,构建和谐作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共青团德阳市委员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德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病残等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资助和组织有益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

(三)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公益活动;

(四)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提议召开理事会;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热爱公益事业,热爱青少年儿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德阳关心下一代事业发展努力工作;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做出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由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以老同志为主体的群众工作组织,因此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审定签发基金会重要文件;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工作;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辅助发展青少年儿童事业,重点资助兴办青少年儿童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

(二) 表彰为关心下一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高于10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

(三)金额高于5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里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各种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626日第一届第1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专业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本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工作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督,根据《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特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基金的管理

1、我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2、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按照《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和《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每年的各项经费收支按照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方案执行。

4、财务授权批准制度严格按照《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5、基金会每年的各项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手续报销,因经费开支取得的合规原始凭证及出差后的报销单等,先由经办人或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送会计和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

 二、 内部会计管理

1、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管现金、有价证券,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和出纳应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会计保管,现金支票由出纳保管。

3、办理银行业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4、严格遵守《票据法》有关规定,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的程序,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严格按照“申请、复核、审核、审批、支付”的传递程序办理付款业务,审核人员对不符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6. 建立内部审计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7、会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秘密。财务资料不得随意提供给外人翻阅。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财务资料,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 会计工作

 1、会计人员管理各类账薄、转账支票和法人代表印章。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立总帐和明细帐。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3、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编制记账凭证。

 4、根据编制好的记账凭证按登记账薄的要求记入相应的各类账薄,定期结账,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给领导和有关部门。

 5、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薄、报表等财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四、出纳工作

 1、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2、必须根据编制好的记账凭证办理收、付讫的戳记。一切收、付款项必须入帐,不得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转借他人。

 3、按编制好的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结出余额并清点库存。核定库存备用金人民币2000元。

 4、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和已编制的记账凭证,不得丢失、短缺,及时交会计人员记账。

 5、按规定办理银行业务,并逐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

 6、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根据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双方不符时要查对清楚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7、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

五、 实物资产管理

 1、验收实物凭证,领用实物采用签收制。

 2、实行专人负责保管,设置明细账卡,采用永续盘存法,确保账实相符。

 3、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督,督促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薄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应作为固定资产,并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按期计提折旧。

5、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凭证验收,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由专人负责,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

6、对固定资产的转出、报废、出售,按《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逐级审批后实行。

7、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立即向上级报告,按《基金管理办法》逐级审批后实行。

8、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建立保险制度。

六、 会计档案管理

1、年度终了,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编号、装订、归档。

2、会计档案不得毁损、散失、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3、过期会计档案按规定销毁时,须由财务负责人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法人代表批准签字,方能销毁。

4、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执行。

七、 会计交接工作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办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按期办理完毕移交工作。接替人员应认真接受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未了事项。如果发现原会计人员有违法等问题,须及时报告,追究处理。

3、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的名称、数量。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监交,方能生效。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其间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计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以此为基数,将其60%部分转为事业基金,其余40%进入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本基金会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每半年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审批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二、责 任 人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理事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监事会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基金会工作审批责任人为理事长、秘书长,承办人为常务副秘书长。

三、审批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三)《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30号)

(四)《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

(五)《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

(六)《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七)《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工作制度》

四、审批权限

依据相关规定,基金会对资金募集活动基金的保值增值、帮扶特殊青少年儿童改善困难地区少儿学习生活条件培育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组织青少年儿童公益活动、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及工作者等管理和活动项目进行审批。

五、审批条件

1、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和使用资金。

2、本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限制在年度总支出的10%以内。

3、使用资金时,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六、申报材料

按照《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将活动项目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1、资金募集活动项目书;

2、基金保值增值项目书;

3、特殊青少年儿童帮扶项目书;

4、困难学校基础建设项目书;

5、学习培训项目书;

    6、公益活动项目书

    7、表彰奖励项目书

    8、其他。

七、审批程序

1、年初由基金会秘书处长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开展业务活动项目方案;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的预算计划;

3、召开理事长会议讨论研究;

4、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

5、秘书处按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逐一落实;

6、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7、审计机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8、理事、监事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9、理事长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10、省关工委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11、省民政厅审批年度工作报告;

12、网站、媒体公布年度工作情况。

八、监督检查

1、成立基金会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对符合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公益活动项目及日常运行费用支出,由经办人申请,副秘书长复核,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3、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帐务。

4、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5、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如实答复。

6、接受省关工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

7、将基金会收支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理事、监事、审核、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

4、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5、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审批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务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理事、监事、审核、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核、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审批工作流程

1)秘书处拟订年度业务活动方案→

2)秘书处编制年度业务活动资金预算方案→

3)理事会研究决定→

4)秘书处逐项实施(经办人呈报→副秘书长复核→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5)秘书处拟写年度工作报告→

6)审计机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7)理事、监事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8)理事长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9)省关工委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10)省民政厅审批年度工作报告→

11)四川省关心下一代网站、德阳市关心下一代网站公示,媒体宣传报道。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工作制度

 

一、为使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工作合法、规范地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会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实物捐赠。捐赠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此从事营利活动。

三、本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在四川省范围内开展募捐工作。

四、本会社联部为基金会捐赠工作的唯一实施单位,社联部设在市关工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838-2304928,邮箱:dysggw@sina.com。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办理捐赠手续,不得接受捐赠人的现金、实物及银行转帐等。

5、其他单位或个人决不能以本会名义擅自开展捐赠工作,应在了解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后,填写含有捐赠者捐赠意向、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捐赠意愿书》,及时报至社联部。

6、捐赠手续必须由提供捐赠线索的个人、捐赠方代表、社联部部长等共同办理。各方代表办理时要认真核对以下证件资料: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捐赠意愿书或捐赠协议、四川省公益性捐赠票据等。社联部按档案制度管存捐赠手续资料。

    7、本会社联部接收银行转帐或现金,必须存入唯一的专用帐号(开户行:德阳银行营业部;户名: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账号:1001160000000518) ,并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基金会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收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有捐赠方提供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否则不得开具本会公益性捐赠票据。

8、本会接收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及其他物品,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其保质期和有效期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9、本会社联部接收捐赠的款物及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收审计和监督。当基金会资金年度期末余额低于原始资金法定最低额的,基金会理事有募集资金以填充缺额的义务。

10、本会应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捐赠信息。捐赠人提出对其捐赠相关事项保密时,本会应履行保密责任。

11、本会以尊重捐赠人意愿为原则,捐赠款物必须用于关心下一代工作。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开具《捐赠证书》,或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对以下捐赠者可另行褒扬:单次捐赠数额达到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单位;单次捐赠数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个人。

1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增减本会宣传内容,不采用夸大不实言辞,误导捐赠人、受益人产生错误理解。基金会全体成员要自觉遵守上述工作制度,并签写《公开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监督电话:0838-2209011

   

  

 

 

 

 

 

 附:

公开承诺书

 

本人深知程序合法、管理科学、信息真实、工作透明是公益性基金会的生存之本,是慈善事业的发展之基。本人自愿参与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工作,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工作制度,本人若有违法违纪行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人将按照基金会社联部统一提供的宣传内容进行宣传动员,不随意变更、增减宣传内容,不采用夸大不实的言辞误导捐赠人、受益人。

三、本人在了解捐赠者(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意向后,及时填写含有捐赠者捐赠意向、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捐赠意愿书》,并报至基金会社联部。

四、本人绝不私自办理捐赠手续,绝不接受捐赠者的任何现金、实物及银行转帐等,积极支持基金会各项工作。

五、从即日起,本人自觉信守以上承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承诺人(签字印):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

(一)基金会聘用员工以择优录用为原则。

(二)应聘者应填写报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应聘者通过面试(初试、复试)后,须到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四)受聘人员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

第三条 入职条件

(一)新员工入职须将本人资料包括《员工登记表》简历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户口本复印件、体检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整理好后交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入职手续。

(二)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部门业务培训,制定试用期工作目标及业绩任务,为其指定指导人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帮助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完成所要求的工作目标,达到考核标准。指导人参与其试用期转正评估意见。

第四条 劳动合同

(一)正式聘用员工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视具体情况签订。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第五条 试用

(一)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从入职第一天计算。

(二)员工转正日期半个月前,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报基金会人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理事长签批。

(三)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四)新员工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基金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召集领导小组审议后,秘书处办理离职手续方可离职。

第六条 调动

员工岗位调动按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审批,由基金会秘书处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本人,办理岗位调动手续。

第七条 日常行为规范

(一)上班着装应庄重、大方、干净、得体,文明礼貌用语。

(二)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办公场所的整洁。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督导,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或越权、推诿。

(四)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违规。

(五)节约和爱护基金会财物,不得浪费或故意毁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

(六)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考勤及休假管理

(一)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二)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一般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或部门负责人请事假报秘书长批准;副理事长(秘书长)请事假报理事长批准;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请假后需同时告知秘书处备案。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或转告请假。

(四)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秘书长批准后实行;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理事长批准后实行,并告知秘书处;理事长出差或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应告知秘书长。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需报告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六)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八)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结转至下一年或领取假期工资。

(九)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绩效考核管理

(一)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二)部门副职(含)以下级别员工,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进行考核;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进行考核;理事长由理事会进行考核。所有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表》,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薪资福利

(一)基金会发薪日为每月10日前。秘书处负责制作工资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常务副秘书长先后签字后方可发放。

(二)员工福利补贴含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高温补贴。

(三)员工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奖金。以上工资为含税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试用期员工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补贴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方能发放。

(五)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

(一)员工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申请,秘书处汇总,由秘书长召集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益的;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辞职。请辞员工需提前30日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由秘书处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二)劳动合同终止。基金会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员工在接到秘书处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后,须办理《员工离/辞职工作审批单》和《员工离/辞职工作交接单》。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制度由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会议制度

 

一、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如遇须由理事会议审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委托理事长会同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研究决定,下次理事会确认;

二、理事会主要讨论决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中所列各项重大问题,以及必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理事会决定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监事列席会议;

五、理事会前,秘书处要作好会议有关材料准备;

六、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理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决议的事项,参会理事分别签名。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一、加强公益理念、基金会运作管理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政策理论与业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益的宗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守法规范、努力工作,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人员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秘书处工作人员等。主要内容是总结前一期工作情况,部署当前工作任务。

三、做好各类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要的资料。

四、编制月度及年度财务报表,每半年提供基金会财务执行情况分析,并向理事长与理事会会议报告。

五、策划并组织开展《章程》及年度工作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负责本会年检、评估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八、负责与登记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及时上报本会应该呈报的相关事项。

九、及时掌握年度资金募集进度,提供资金募集情况供理事会议决策。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基金会运作方案,具体制订捐赠程序与工作规定;随时掌握基金运行情况,有效掌握捐赠基金的用途与流向,评估捐赠效果;用于投资增值目的的,按时收回投放资金。

十一、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资料收集有关工作;建立、完善本会文书和电子档案;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基金会标识设计、使用与管理。

十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工作协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宣传工作。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会电子和文书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规定:

一、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人人有责。秘书处的成员都要注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会计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本会由德阳市档案局负责指导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各类档案的保管。

二、加强文书和电子文件的管理。文书和电子文件要及时整理、分类、分项、编目。需上网的文件要及时按要求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所有文书档案材料以电子文件保存。

三、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主要是本会开展的募集与使用资金的各项业务活动、理事会和监事的会议及决定、组织机构的变动和人事变更情况、公益活动论证及实施情况、理论与实践研讨等方面形成的文书、财务、音像、图片、照片、表格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认真执行行政企事业单位档案保管10年(本会一般性通知、函件,上报的重要材料和主管部门、登记机构的有关通知、一般性指示等)、30年(主管部门、登记机构有关文件、政策,本会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工作简报、照片、音像资料等)和永久(本会所有财务资料、所有捐资人资料、所有受助人资料、重要计划、方案和会议纪要、章程、制度年检和评估结果等)三类保管期限,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五、建立和完善档案借阅手续。内部借阅,要做好借阅登记,按时归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时,必须由借阅人或借阅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六、过期档案或失效档案的销毁,要在秘书长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鉴定、登记在册,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档案分类归档、编目、编号、排列、装盒等各项工作。

八、档案人员要熟悉库藏档案情况,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会事业发展服务。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维护发起人、捐赠人合法权益,促进本会信息健康、有序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二、必须遵循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制作和发布本会的各类信息。

三、本会信息的制作、发布由秘书长指定秘书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

四、本会的信息有:涉及本会业务的有关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本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公益捐助及活动方案、依法可以公开的捐助金额、受助对象和受助人;工作交流;重要会议内容等。

五、信息制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各类信息的原貌。

六、信息发布,可利用纸质公文、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和网站进行。同一信息可以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发布。凡应公开的信息,要充分利用关工委和基金会网站及时发布;不能发布的信息,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七、严格信息制作与发布审批程序。各类信息制作和管理由秘书处负责,报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

八、发布或未发布的信息,都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意愿书

捐赠者

 

(单位或个人)

 

单位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人

 

办公

电话

 

E-mailQQ

 

手机

 

捐赠目的

作为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的捐赠资金,用于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救助帮扶特殊青少年,促进全市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

捐赠内容

□资金                    元(大写:                        元)

□物资                                     

□其他                                  

捐赠期限

□每年  □一次性  □其他:                            

捐赠方式

□银行转帐   □现金支付   □其他:                        

捐赠意愿

 

 

 

 

捐赠者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0838-2304928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制

捐 赠 协 议

 

甲方(捐赠人):                          电话:

乙方(受赠人):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电话:0838-2304928

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关心下一代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下述第       项之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赠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捐赠财产。

1.现金:(人民币/其它                          (大写)                                 

2.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3.不动产:(位置、状况及所有权)                       

                                                         

    第二条  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乙方,并保证所捐赠财产无权利和质量瑕疵。

    第三条捐赠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四条甲方应在(时间)             通过              方式向乙方交付捐赠财产。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乙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甲乙双方按              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  本协议成立后,捐赠财产交付前,因故致使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因捐赠财产权利瑕疵而致第三方向乙方追索,或因捐赠财产质量瑕疵使乙方或受益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十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商甲方书面同意。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成立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捐赠帐户信息:

开 户 行:德阳银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号:1001160000000518

 

甲方 :                   乙方: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办事机构及职责分工

 

    基金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社联部和项目部。

一、  秘书处

负责执行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为理事、监事及各部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财务人事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好法律、安全、文化、卫生等工作;加强宣传工作,编发工作信息,建设管理网站;加强队伍建设,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等等。

二、社联部

负责基金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围绕办会宗旨与公益项目,开展推介筹款活动;开发引进合作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加强基金管理;募集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捐赠客户档案,及时反馈、热情服务,维护合作关系等。

    三、项目部

负责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管理与宣传推广;动员各界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搭建项目合作平台;培育开发慈善客户资源,拓展合作领域,根据不同需求设计公益项目,举办公益活动,长期开展结对帮扶等。